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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與輿情的關系辨析

發(fā)布時間:2020-10-14 18:01:03 點擊次數(shù):187

輿論和輿情是一對從屬概念,兩者既有共同點又有差異性,必須對兩者進行必要的關系辨析。本文從兩者的內涵界定出發(fā),對兩者的共同點進行了研究,并從四個方面解構了兩者的差異性,旨在為輿論和輿情的基礎研究提供新的視角。

關鍵詞:輿論;輿情;輿情管理

作者簡介:

  【英文標題】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ublic Opinion and Public Sentiment

  【作者簡介】李昌祖(1967-),男,浙江余杭人,副教授,從事思想政治教育與教育管理研究。浙江工業(yè)大學黨委宣傳部,浙江 杭州 310032

  許天雷 浙江工業(yè)大學學校辦公室,浙江 杭州 310032

  【內容提要】輿論和輿情是一對從屬概念,兩者既有共同點又有差異性,必須對兩者進行必要的關系辨析。本文從兩者的內涵界定出發(fā),對兩者的共同點進行了研究,并從四個方面解構了兩者的差異性,旨在為輿論和輿情的基礎研究提供新的視角。

  【關 鍵 詞】輿論 輿情 輿情管理 public opinion/public sentiment/public sentiment management

  近年來,“輿情”作為一個詞匯已經被大眾所熟悉,其應用也越來越廣泛,成為政府機關、社會大眾共同關注的新概念,這一現(xiàn)象也引起了學術界的重視。但在實際的應用和研究中,大家對輿論和輿情的關系認識并不十分清晰,因此,有必要對此作出解析。

  一、輿論與輿情的內涵界定

  (一)輿論的定義

  作為一門學科,輿論學興起于上個世紀初,美國著名學者沃爾特·李普曼教授1922年出版的《輿論學》就是該學科的奠基作品。因此,輿論學的發(fā)展歷史并不是很悠久。我國輿論學的發(fā)展歷史則更短,上個世紀80年代初才開始形成[1]。輿論是指社會民眾參與社會生活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種社會政治態(tài)度,它必須是集合化了的公眾意見。

  1.輿論屬于淺層次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從輿論的本質特征來看,它是集合化了的公眾意見,是社會意識形態(tài)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我們對輿論的表現(xiàn)特征不作深入的研究比較,很容易在高度抽象化的本質特征層面上把輿論與社會思潮、民意等概念等同起來,進而影響人們對輿論概念的認識。輿論是屬于淺層次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它有別于高度抽象化、系統(tǒng)化、理論化的其他層面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輿論學專家認為,輿論是“公開的社會意見”,輿論在表現(xiàn)形式上必須是沖口而出、公開表達的意見[2]。因此,有人把輿論形容為社會意識形態(tài)中的“氣團”,是表面化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3],其內容是淺層次的、表現(xiàn)形式是多樣性的,其核心價值往往處在“非主流”狀態(tài)之中。

  2.輿論內容的集合過程具有典型的民間性。輿論是集合化了的公眾意見,社會意見的集合可以理解為一個系統(tǒng)化、抽象化和科學化的過程,因此,有人對集合化了的社會輿論這一概念產生了誤解,認為這樣定義輿論就把輿論與深層次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等同起來了,就與民眾感知的輿論割裂開來了。在這樣的指導思想影響下,也有人認為輿論就是民眾的議論。造成上述誤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對輿論內容的集合過程具有典型民間性的特征理解不到位[4]。輿論學認為,一撥輿論必然存在“意見領袖”,其實“意見領袖”的存在就是一個意見集合的結果,個別人、個別小團體所產生的社會意見,在沒有一個集合化過程的條件下不能構成輿論,只能是民間議論。但我們也不能對社會意見的集合化上升為自覺性的行為并提高到政府及相應機構的組織行為層面的高度。其實,輿論內容的集合過程具有典型的民間性,就是民間大眾自發(fā)的隨意的集合過程。當然,民間性的特點也表明,意見集合的形式包括了非理性形式,而且當前意見集合的形式比較多的是非理性的形式,如網(wǎng)絡推手、人肉搜索等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謠言也構成了輿論的表達形式,時下流行的短信、段子也是輿論的表達形式。這一特征可以用當下政府著重關注的信訪管理和輿情管理兩項工作來對應。沒有集合成輿論的議論大多屬于信訪工作的范疇,而上升到輿情的輿論則必須進行即時處理。

  3.輿論內容本身是理性和非理性社會意見的集合。輿論具有天然的大眾性,這是輿論得以快速和廣泛傳播并易于被大眾接受的根本原因所在,這是輿論的優(yōu)勢。但反過來講,輿論的這種天然的大眾性是建立在意見內容具有理性和非理性內容高度混雜的基礎之上的。筆者認為,但就一撥輿論的內容組合來分,可以分為理性的輿論、完全非理性的輿論和具有理性價值內核的非理性輿論。如2008年西藏3·14事件中,國民表達的愛國輿論完全是理性的;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則是一撥完全非理性的輿論。但社會上存在更多的是具有理性價值內核的非理性輿論,如2009年杭州文二西路飆車案件中的網(wǎng)絡輿論。所以,輿論內容的這種非理性成分,決定了輿論內容與表達方式是豐富的,是適于民間大眾廣泛傳播的,也是民眾愿意接受的。

  (二)輿情概念的內涵界定

  筆者認為,輿情是我國獨創(chuàng)的概念?!拜浨椤弊鳛橐粋€沒有確定涵義的詞,在中國古代就出現(xiàn)過,但作為一個現(xiàn)代意義的輿論范疇的概念,則是在本世紀初提出的,而為大家所廣泛知曉則是在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以后。這次全會上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在《決定》中提出了加強輿情管理的要求。但在現(xiàn)有的詞匯中,與“輿情”具有相同詞義解釋的名詞有“輿論”、“民意”等概念,特別是與英文詞匯public opinion的對應中出現(xiàn)了“輿論”、“輿情”和“民意”三個詞匯通用的既定事實,這就給輿論與輿情的關系辨析增添了復雜的因素。

  1.輿情的詞匯使用和概念使用?!拜浨椤弊鳛橐粋€詞匯在我國古代就使用過。據(jù)專家考證,最早使用“輿情”這個詞匯的是《全唐詩》中南唐詩人李中的《獻喬侍郎》一詩:“格論思名士,輿情渴直臣。”另外,清代文獻中三次出現(xiàn)“輿情”這一詞匯[4]。筆者之所以認定上述文獻中出現(xiàn)“輿情”只是一種詞匯的使用,有兩方面依據(jù):一是當時并沒有出現(xiàn)“輿情”這一概念,因為概念是需要確切的內涵與外延作支撐的;二是社會各界并沒有廣泛使用“輿情”這一詞匯,也就是說還沒有一個應用的狀況。由此可見,在我國古代文獻中出現(xiàn)的“輿情”只能是一種詞匯使用。筆者認為,輿情的概念使用是在(學術界相對比較認可的)王來華教授確立狹義的輿情概念之后。這一結論可以從學術界的相關研究和現(xiàn)代社會使用輿情概念的基本事實中得出。目前,我國最早對輿情進行專門研究的是1999年成立的天津社會科學院輿情研究所,而社會各界廣泛使用“輿情”這一詞匯則是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之后。基于對輿情的學術研究和社會應用情況的考察,筆者認為,目前對“輿情”這一詞匯的使用是在賦予了輿情確切的內涵界定之后,可以稱之為概念使用。當然,我們必須面對與英文詞匯public opinion的對應中出現(xiàn)了“輿論”、“輿情”和“民意”三個詞匯通用的既定事實。經過一定程度的考證,筆者發(fā)現(xiàn),18世紀盧梭提出的“public opinion”的概念在譯成中文時,與之相對應的是“輿論”和“民意”兩大詞匯,還沒有出現(xiàn)過直接譯成“輿情”的中文譯法。筆者查閱了相對權威的《牛津英漢詞典》,該詞典沒有將“public opinion”直接譯成“輿情”,目前國內所有英漢詞典對“public opinion”的翻譯都是“輿論、民意”。相反,在輿情概念廣泛使用后,國內的許多著述在譯成英文時將輿情翻譯為“public opinion”。筆者認為,這正是學術界對輿情概念沒有統(tǒng)一認識而帶來的概念使用的混亂局面,從一個方面反映了必須厘定輿論、輿情與民意三個概念的必要性。

  2.輿情的詞義介紹及其應用缺陷。在沒有確立輿情確切的內涵之前,輿情作為一個詞匯有著它特定的詞義?!掇o源》把“輿情”解釋為“民眾的意愿”?!掇o海》提到了“輿情”,但沒有對其作出詞義界定,只是在解釋“輿”時作了一個輔助的組詞。《辭?!穼ⅰ拜洝苯忉尀椤氨娙说摹保敲赐纳x,“輿情”就是“眾人的情緒、意見”?!冬F(xiàn)代漢語詞典》則將“輿情”解釋為“群眾的意見和態(tài)度”。從詞義上看,輿情與民意存在詞義重疊的現(xiàn)象,因此也容易產生應用過程中共同使用的情況,而這恰恰是“輿情”在應用上的缺陷所在。具體而言,這種應用缺陷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人為地造就了兩個同義詞,并模糊了兩者的內涵聯(lián)系。就詞義而言,“輿情”和“民意”就是一對同義詞,從詞匯學的角度講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作為現(xiàn)代科學重點研究的兩大領域,出現(xiàn)重疊的現(xiàn)象則是不能接受的。事實上,“輿情”、“民意”和“輿論”作為實實在在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各自有著特定的運行內容、獨特的運行規(guī)律和清晰的運行邊界,并由此形成了它們之間內在的聯(lián)系,如果詞義上的混同現(xiàn)象不加以糾正,則不利于對它們的具體研究。另一方面,不利于國家管理者精確化的分工管理。民意管理歷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部分,輿論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但更為重要的是,輿情(特別是網(wǎng)絡輿情)的發(fā)展使得輿情應對成為政府輿論管理的主要手段,在社會管理專業(yè)化分工越來越精細的當今社會,不厘清三者的關系顯然不利于具體的工作。

  3.輿情的概念界定。輿情的概念有很多種說法,如畢竟認為,輿情是指處于不同歷史階段的社會群體對某些社會現(xiàn)實和現(xiàn)象的主觀反映,是群體性的意識、思想、意見和要求的綜合表現(xiàn)[5]。王來華、林竹、畢宏音則認為,輿情是一個狹義的概念,由主體、客體、空間和中介性社會事項組成,輿情是一種社會政治態(tài)度[4]。張克生則擴展了輿情的狹義概念,他認為輿情是社會客觀情況和民眾的主觀意愿,簡稱為社情民意[6]。上述概念的存在也從側面證明了厘定“輿情”概念的必要性。筆者認為,我們討論輿情就必然與輿論聯(lián)系起來,不能簡單地把輿情等同于輿論或者說等同于社情民意,也不能把輿情與輿論完全割裂開來。從這個意義上講,筆者認為必須對輿情的概念特定化,這種特定化就是王來華教授說的在“輿情”傳統(tǒng)詞義的基礎上進行狹義化界定[4]。因此,輿情的定義應該是:在一定的社會空間內,圍繞中介性社會事項的發(fā)生、發(fā)展和變化,作為輿情主體的民眾對國家管理者產生和持有的社會政治態(tài)度。我們認識輿情的特征時,必須把輿論的上述特征完全拷貝過來,這是我們認識輿情的一個基點。

  “輿情”的這種概念特定化或者說狹義化是符合客觀規(guī)律的,而且是切實可行的。第一,輿情內容主客體關系已經特定化。在現(xiàn)實運行中被界定為輿情的社會輿論都體現(xiàn)為作為輿情主體的民眾與作為輿情客體的國家管理者構成運行關系,這種關系的特定化就是對“輿論”范疇中比較寬泛的主客體關系的一種狹義化。應該說,輿情的主客體關系更加清晰、指向更加明確。當然,這種狹義化不是人為確定的,而是適應輿情發(fā)展實際的需要。第二,引發(fā)輿情的事項特定化。目前網(wǎng)絡輿情已經成為最主要形式的輿情,因此我們對網(wǎng)絡輿情的分析具有典型意義。而每一撥網(wǎng)絡輿情的發(fā)生都與公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有關,都是具體的特定的事項引發(fā)的,由其他事件、現(xiàn)象、人物等元素引發(fā)的網(wǎng)絡輿論在運行上沒有輿情那樣強勢,在政府正面、即時和強勢的應對要求上也沒有輿情那樣高。如發(fā)生于2009年的中央電視臺主持人柴靜的“貪污門事件”和方靜的“間諜門事件”,由于其涉及內容的非公權力性和客體的非國家管理者化,我們沒有稱之為輿情,而是作為一般的網(wǎng)絡輿論來處理。第三,依托載體的特定化。輿論與傳播工具的關系是考察輿論的一個獨特的研究角度[2],在一般的社會輿情中,依托新聞媒體發(fā)展的輿情非常強勢,而且成為社會輿情的主要形式。依托網(wǎng)絡發(fā)展起來的網(wǎng)絡輿情迅速成為輿情運行的主要形式。由此可見,傳播工具的特定化決定了輿情發(fā)展的特定化。正是以上三種特定化的發(fā)展要求,使我們對“輿情”進行概念的狹義化成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