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邸報問題辨析 ——兼論戈公振的“邸報說”
發(fā)布時間:2020-08-11 16:32:02 點擊次數(shù):753
文章批駁了戈公振的“邸通奏報”說,指出邸在漢代只是通朝報的住所,還不是一種正式負責(zé)“通奏報”的信息傳播機構(gòu),兩漢時期京師和地方之間確實存在朝政消息的傳播和溝通,但其傳播媒介并非后世所說的“邸報”,而是一種非公開性傳播的比較原始的新聞信(京師書)。戈氏的漢代邸報說難以確立。
關(guān)鍵詞:漢代;邸報;新聞信;;諸侯;史料
文章批駁了戈公振的“邸通奏報”說,指出邸在漢代只是通朝報的住所,還不是一種正式負責(zé)“通奏報”的信息傳播機構(gòu),兩漢時期京師和地方之間確實存在朝政消息的傳播和溝通,但其傳播媒介并非后世所說的“邸報”,而是一種非公開性傳播的比較原始的新聞信(京師書)。戈氏的漢代邸報說難以確立。
關(guān) 鍵 詞:漢代;邸報;新聞信;
The Discrimination of the Question of the Dibao in Han Dynasty
---- Concurrently discussed Ge Gongzhen’s view of “the Han Dynasty Dibao”
The article firstly criticized Ge Gongzhen with conclusive historical materials for his opinion that "the Di in Han Dynasty could communicate information to the local", then pointed out that the Di of Han Dynasty was not one kind of the organization being responsible for "communicating information to the local" formally but only a high official dwelling place in the capital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at that time. There did exist a kind of newsletter which spread information from the capital to the local official but it was not Dibao suggested by later scholars. This kind of newsletter was comparatively primitive news that did not spread openly in Han Dynasty. So the view of Ge Gongzhen was established with difficulty.
Keywords: Han Dynasty; Dibao; newsletter;
漢代是否存在邸報,至今尚無定論。
國內(nèi)最早提出漢代存在邸報的是戈公振。他在《中國報學(xué)史》中根據(jù)《西漢會要》的某些記載【[1]】和昭帝時燕王旦告霍光謀反的事件【[2]】,推斷漢代可能已有邸報存在。
這種觀點傳播非常廣泛,它得到了國內(nèi)外許多學(xué)者的呼應(yīng)和支持。如日本學(xué)者楚人冠【[3]】、燕京大學(xué)新聞系美籍教授白瑞登【[4]】、當代臺灣學(xué)者賴光臨【[5]】、曾虛白【[6]】等都持此看法。他們都一致肯定漢代邸報的存在。近來又有張濤等學(xué)者提出漢代存在“木簡報”,我國古代報紙的歷史可以前推800年【[7]】。該觀點得到了陳力丹的支持和認同?!綶8]】
相反,也有新聞史學(xué)者并不贊同戈公振的觀點。如方漢奇認為我國邸報有據(jù)可考的最早時間是在唐代;姚福申非常謹慎地指出漢代確實存在著以簡書為存在形式的官方新聞傳播,但這種官方新聞傳播并不是人們預(yù)料中的“邸報”【[9]】,等等。
漢代邸報說的濫觴是戈公振,戈氏推斷漢代存在邸報的兩條證據(jù)到底是否可靠?一直沒有相關(guān)的論證。本研究根據(jù)收集到的有關(guān)史料,試圖對戈氏所提供的兩論據(jù)進行辨析和考證,以澄清漢代邸報這綜百年懸案。
一 漢代邸能否通奏報?
戈公振推測漢代有邸報,其證據(jù)之一是漢代邸能通奏報。
其史料依據(jù)是:
“《西漢會要》‘大鴻臚屬官有郡邸長丞?!ⅲ骸髦T郡之邸在京師者也。按郡國皆有邸,所以通奏報,待朝宿也’。通奏報云者,傳達君臣間消息之謂,即邸報之所由起也?!?【[10]】
首先,我們先來考察這條證據(jù)的真?zhèn)吻闆r。
關(guān)鍵是我們要澄清這里“通奏報,待朝宿”的注釋者是誰,該說法是否確鑿無疑。
一方面,我們認為這里的“通奏報,待朝宿”非唐人顏師古所注。
相當一部分學(xué)者都誤以為“通奏報,待朝宿”為唐人顏師古所注?!綶11]】方漢奇先生沒有直接表明這是唐人顏師古所注,對此條注釋的來源也沒有詳細加以甄別和說明?!綶12]】事實上,經(jīng)過仔細查證,我們發(fā)現(xiàn):
《西漢會要·卷六六·邸》:“大鴻臚屬官有郡邸長丞。”。
對此徐天麟作的注是:“主諸郡之邸在京師者也。按郡國皆有邸,所以通奏報,待朝宿也。”
此處的“通奏報,待朝宿” 不是唐人顏師古的解釋,而是徐天麟根據(jù)唐人顏師古“主諸郡之邸在京師者也”的解釋而作出的發(fā)揮和引申。
其實唐人顏師古“主諸郡之邸在京師者也”的解釋見于《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稘h書》中有關(guān)邸的記錄顏師古很多地方都作了注釋,而且其大意都不相上下。如:
“郡國朝宿之舍,在京師者率名邸。邸,至也,言所歸至也?!保ㄒ姟稘h書·卷四·文帝紀》顏師古注)
“邸,諸郡朝宿之舍在京師也?!保ㄒ姟稘h書·卷三七·季布欒布田叔傳》顏師古注)
“諸侯王及諸郡朝宿之館,在京師者謂之邸?!保ㄒ姟稘h書·卷三四·盧綰列傳》顏師古注)
《漢書》中還有很多這樣類似的解釋,顏師古都沒有提到“通奏報”的情況,只認為邸是當時的朝宿之所。由此可以進一步證明這里的“通奏報,待朝宿”非顏注無疑。
另一方面,我們懷疑“通奏報,待朝宿”不排除是宋人徐天麟在顏注基礎(chǔ)上的發(fā)揮。
《西漢會要》是南宋人徐天麟輯錄漢代資料(主要是《漢書》《史記》)所撰而成,此注乃宋人徐天麟對顏注的進一步闡釋。而后面的“通奏報云者,傳達君臣間消息之謂,即邸報之所由起也”,乃是戈公振在徐注基礎(chǔ)上的進一步發(fā)揮和闡釋。
不排除徐天麟在闡釋顏注時可能受到了他本人生活時代的影響而想當然的推測漢代的邸與唐宋時期的一樣具備通奏報的功能。因為我們都知道有史可載的真正最早的邸報的產(chǎn)生時間是在唐代,而且當時各地藩鎮(zhèn)駐京師的機構(gòu)都可能履行著通奏報的傳播職能。這種制度到宋代還一直保留著。徐注很可能是根據(jù)唐宋時期的邸制情況而對顏注作了發(fā)揮與推測,這種可能性很大。如此,“通奏報”之說乃是宋人對漢邸功能的一種推測,根本不能成立。
另外,史家一般在征引時都以原始的正史或野史史料為據(jù),論述漢代的問題時多不引用《兩漢會要》,因為它是宋人的二手資料,不足為據(jù)。準此,漢代邸“通奏報”之說無據(jù)。
如果上面這種分析能夠成立的話,那么戈氏的邸“通奏報”之說自然難以立足。
其次,漢代的邸本身只具備“待朝宿”的職能。
漢代有無邸報,與當時邸的基本職能存在著直接的關(guān)系。
我們知道,唐代有邸報,是因為唐代有著呈遞章奏、下達文書的?。v京藩鎮(zhèn))。這種駐京藩鎮(zhèn)是一種負責(zé)傳播朝政消息到地方的專職傳播機構(gòu);它負責(zé)抄錄,并且能夠?qū)⑺浀南⒐_傳布,
兩漢時期,邸在文獻中的出現(xiàn)頻率是很高的。如正史中《史記》有關(guān)漢代邸的記載25見,《漢書》59見,《后漢書》23見。結(jié)合三書的具體情況,我們發(fā)現(xiàn)漢代的邸一般分為國邸(諸侯王的朝宿之舍)【[13]】、郡邸【[14]】、蠻夷邸【[15]】、縣邸、邊塞邸【[16]】等。
諸侯、郡國、蠻夷一般駐邸于京師。這些邸大致是諸侯王、諸郡、少數(shù)民族首領(lǐng)、國外使節(jié)等來朝時的就宿之舍,其主要功能是用來待朝宿。
中央專門為駐京師邸設(shè)立了統(tǒng)一的管理機構(gòu)大鴻臚。大鴻臚只負責(zé)掌管屬國及少數(shù)民族來朝等事務(wù),并不主掌信息傳播。當時負責(zé)信息傳播的機構(gòu)主要是御使府及后來的尚書臺。因此從其部門所屬的性質(zhì)來看,漢代的邸并不具備行政方面的信息傳播職能。它當時最多只是朝廷信息發(fā)布的一個重點場所。如《漢書·陳湯傳》 、《后漢書·卷八八·西域傳》都有“縣蠻夷邸”的記載。
由此我們知道漢代邸的主要功能是用來待朝宿。它在當時并不是一個象唐代?。v京藩鎮(zhèn))一樣負責(zé)專職傳播信息的行政機構(gòu)。
再次,漢代的邸并不具備“通奏報”的職能。
漢代朝廷的詔令、布告以及地方的奏報都有著專職的傳播機構(gòu)如御史府、丞相府以及后來的尚書臺來負責(zé)處理。文書的下達與上傳都通過驛傳,至今為止并沒有任何的史料可以證明中央文書下到地方的過程中曾經(jīng)經(jīng)過各地駐派京師的邸這種機構(gòu)來中轉(zhuǎn)傳達。【[17]】也沒有史料可以說明上報的奏章曾經(jīng)必須經(jīng)過邸這種機構(gòu)。
如《華陽國志·卷十中·廣漢士女》載“縣以表郡,郡言州,州上尚書”,很能說明當時奏章上達的正常程序。其中的“州上尚書”可知州郡的信息是直達中央政府的,并不經(jīng)過當時的郡邸。
當時一般吏民的上書都由公車司馬負責(zé)受理,【[18]】然后再移交行政中樞尚書進行處理。如西漢的未央、長樂、甘泉宮的四面都有公車司馬負責(zé)受理臣僚吏民的章疏,王莽時期則改由命諫大夫四人,受章疏以通下情?!綶19]】至東漢這種公車司馬受理臣民奏章的情況仍未改變?!綶20]】
而公卿郡吏這類級別較高的官員章奏的受理,則專門由侍御史負責(zé)?!綶21]】由此可以說明州郡章奏的上達另有正式的受理機構(gòu),這意味著州郡的奏章可以直達侍御史。通常情況下未必還要經(jīng)過駐京師的邸去中轉(zhuǎn)上達。
以上的分析表明,漢代州郡的章奏上報并不一定要經(jīng)過邸來負責(zé)中轉(zhuǎn)。上面“通奏報”中的“奏”與“報”在漢代未必都經(jīng)過了邸。邸在當時并沒有負有“通奏報”的傳播職責(zé)。
這一點,與唐代的邸區(qū)別很大。唐代的進奏官“既為所代表的地方長官呈遞章奏,下達文書,辦理需要和政府中樞各部門請示匯報聯(lián)系交涉的各項事宜,也為地方了解、搜集和通報各項政治消息?!薄綶22]】
最后,這里的“通奏報”不排除還可以作出另外一種解釋。
據(jù)《漢書·卷八六·何武傳》載:
時武奏事在邸,壽兄子適在長安,壽為具召武弟顯及故人楊覆眾等。
這條史料可以證明邸在當時可能主要還是作為一種州郡官吏到京師上奏時的棲宿之所。邸根本不履行“通奏報”的職責(zé)。史書有這樣的相關(guān)記載。司馬相如曾被上計吏帶往京師,待詔托身于郡邸,任會稽太守后回邸,邸丞叫上計掾一起來鑒定其會稽守印綬的真假。可見當時的上計吏亦居于邸。又如《全漢文·卷三十三》載應(yīng)順的上疏,在疏中應(yīng)順建言為了方便當時的上計吏朝會,朝廷應(yīng)該給百郡的上計吏提供館舍。【[23]】這些事實都能證明地方郡國的官吏上奏時一般在京師都有固定的邸所。邸為通奏報官吏的朝宿處。
據(jù)此,似乎可以將徐注有關(guān)漢代邸的“通奏報,待朝宿”理解為郡吏或諸侯在通奏報時的朝宿之所。(這種解釋得到秦漢史專家林甘泉先生的認同。)【[24]】
結(jié)合上面的分析我們認為戈氏的“邸通奏報”說本身不足為據(jù),漢代的邸并不象唐代的邸一樣具備呈遞章奏、下達文書的傳播職能,它主要作為郡國諸侯通奏報時的朝宿之所。邸既然不能通奏報,那么在漢代是否還有可能存在邸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