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誹謗法改革與新聞自由及其借鑒意義 ——以雷諾茲特權為基礎
發(fā)布時間:2020-10-14 18:01:03 點擊次數(shù):284
摘要:誹謗法是為了保護那些名譽權受到侵犯的人,英國為了完善誹謗法,曾多次對其進行修訂,與新聞自由關系最為緊密的就是“雷諾茲案”中“雷諾茲特權”的建立。
關鍵詞:誹謗;自由;英國;雷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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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誹謗法是為了保護那些名譽權受到侵犯的人,英國為了完善誹謗法,曾多次對其進行修訂,與新聞自由關系最為緊密的就是“雷諾茲案”中“雷諾茲特權”的建立。從理論和實踐中介紹雷諾茲特權的產(chǎn)生、發(fā)展及改革,從而引出其對英國新聞自由的影響。同時,我國在新聞自由保護力度上較英美國家呈現(xiàn)弱勢,且我國媒體侵權責任立法也不完善,因而雷諾茲特權對于我國未來的新聞立法及媒體從事新聞活動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
關鍵詞:英國誹謗法;雷諾茲特權;新聞自由;借鑒意義
誹謗法是為了保護那些名譽權受到侵犯的人,英國誹謗法歷史最為悠久,且對世界各國都產(chǎn)生了重要的影響,一直被認為十分重視對原告名譽權的保護。但由于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或權利法案,因此并沒有關于表達自由等憲法權利的條文規(guī)定。為了平衡名譽權與表達自由的關系,保障新聞自由,英國誹謗法改革也逐漸進入日程,而雷諾茲案對于新聞自由的發(fā)展無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一、英國誹謗法改革與新聞自由
在《歐洲人權公約》成為英國國內法之前,一些法官已經(jīng)承認表達自由是普通法中的一項憲法權利,但是,關于誹謗的成文法較少,而成文法的適用又優(yōu)先于普通法,由于政治制度和文化傳統(tǒng)的影響,英國的誹謗法改革十分緩慢和謹慎,在對名譽權的保護和新聞自由二者的博弈中,英國常常傾向于保護公民的名譽權,對新聞自由進行控制,通過這種方法來調節(jié)二者之間的矛盾。在雷諾茲特權確立之前,英國誹謗法所處的主要困境在于外界對于言論自由的重視程度逐漸提高,以及誹謗法自身的不合時宜。一方面,英國加入《歐洲人權公約》后,人們逐漸意識到表達自由對于自我和社會的重要意義,表達自由在英國也有了合理的立足之地;另一方面,與之相反的是,新聞媒體卻沒能充分擁有這種“表達自由”,由于在英國的誹謗訴訟中,被告為證明報道內容的真實性需要承擔繁重的舉證負擔,因此很多媒體為了避免這種訴訟的發(fā)生,而將很多真實的但有可能引起訴訟的內容刪減加工,這不僅損害了公眾的知情權,而且限制了記者和編輯的新聞采寫工作,束縛了媒體的新聞自由,致使許多社會問題不能通過傳媒機構進入公眾視野。
正因為英國誹謗法對新聞自由的保護缺失,才使1999年的雷諾茲訴《泰晤士報》一案格外引人關注,而此案引申出的雷諾茲特權也讓當時英國媒體歡呼雀躍,雷諾茲案引起英國誹謗法改革對新聞自由的發(fā)展無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